2024年11月26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了關于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汕頭長平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95號。
公告顯示,經查,該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向風控合規崗、信息技術崗、交易管理崗、賬戶管理崗等非營銷崗員工下達營銷任務;二是針對認購期基金產品銷售設置特別考核激勵;三是業務招待費用使用不規范,反映出營業部內部合規管理存在不足。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年內已收數張罰單
面包財經根據監管部門通報統計,年內東方證券收到多張監管部門開出的罰單。
2024年11月6日,北交所披露 關于對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采取口頭警示、監管關注、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監管措施的情況公示(2024年10月)。其中,東方證券因未勤勉盡責,被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本次監管涉及對象包括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
2024年10月15日,江蘇證監局披露關于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陰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文件顯示,該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股票期權、員工手機號碼報備不完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024年7月11日,上海證監局披露關于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文件顯示,東方證券未妥善保存重要信息系統業務日志,不滿足故障分析、調查取證等工作需要,違反了《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8號)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