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網》韓宜珈
近日,愛奇藝上線了懸疑劇《漂白》,故事講述一伙犯罪嫌疑人隱姓埋名洗清身份的“漂白”歷程,然而其關鍵內容與情節卻陷入“抄襲風波”。
1月20日,前南都調查記者“猛哥”發文稱,愛奇藝電視劇《漂白》無論是劇名,還是劇情,“漂白”了其2012年發表于《南方都市報》的深度調查報道《漂白》。
1月21日,《漂白》編劇陳枰在微博發表聲明回應稱,“深度報道《漂白》和小說《漂白》是針對同一真實刑事案件創作的作品,彼此享有獨立著作權且不可侵犯。深度報道作者在網上的所有言論無法律依據,若執念不消,可以此發起訴訟。”
究竟是“漂白”還是“白嫖”,此次“抄襲風波”仍舊在發酵中。
抄襲風波
1月20日,公眾號“猛哥”發布了一篇文章,《愛奇藝的〈漂白〉把南方都市報的〈漂白〉給“漂白”了》,文章內容指出,愛奇藝最新劇集《漂白》,從標題到劇情,都源自2012年發表于《南方都市報》的一篇深度調查報道《漂白》。
公眾號的擁有者即當年深度調查報道《漂白》的作者。該記者表示,這篇發布在《南方都市報》上的深度報道《漂白》是其耗費多時,走訪多地才最終成稿。
“從2012年初,我分別去了哈爾濱、吉林、山西興縣、河南柘城、內蒙古包頭等地,兩個多月內訪談了近百人,通過各種辦法,拿到了全部卷宗,并與了解詳情的人物都有面談,完整還原了四名逃犯“漂白”的全過程。該案橫跨十來年和近十個省份,牽涉人物眾多,初稿我寫了近6萬字,最終成稿1.5萬字,耗時一個月。”
原作者表示:愛奇藝的《漂白》創作團隊事先沒有聯系我或《南方都市報》,在宣發材料中,也沒有標示原作出處,在最需要尊重版權的影視圈,居然有如此明目張膽之行為,令人費解。?
他還表明,《漂白》這個標題出自《南方都市報》原深度部編輯吳倩。指責電視劇《漂白》在標題上就存在“借鑒”嫌疑。
對此,有媒體致電《漂白》制片人,制作人表示“劇集是買自一本由作家出版社出版的、陳枰編寫的小說《漂白》,我們有小說完整的版權鏈”。至于小說《漂白》是否抄襲《南方都市報》的深度報道《漂白》,他們不知情,需要進一步了解。
此番回應,也讓大眾的關注點從電視劇《漂白》是否抄襲轉移到了原作小說《漂白》是否抄襲。
據公開資料,小說《漂白》由陳枰于2022年在作家出版社出版,愛奇藝電視劇《漂白》基于小說改編,與此同時,陳枰還擔任了劇集的編劇。
而陳枰目前任中國電視劇編劇協會副會長,作為《漂白》的編劇和監制,曾參與電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功勛》等電視劇的編劇創作,也曾獲得業內多個最佳編劇獎項。
值得注意的是,陳枰過去也曾遭遇多起版權糾紛。
在2013年,畢飛宇的代表作《推拿》被搬上熒屏,陳枰擔任該劇編劇。該劇熱播時,西苑出版社推出了署名陳枰的《推拿》。對此,人文社與畢飛宇聯合起訴編劇陳枰、西苑出版社侵權。
最終,2014年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陳枰、西苑出版社侵犯畢飛宇《推拿》著作權,西苑出版社對人民文學出版社構成不正當競爭,分別賠償畢飛宇、人文社損失14萬元和8.5萬元。
2021年作者“格十三”,在微博和微信公眾號里發長文,怒批《北轍南轅》劇中臺詞和《北轍南轅》的同名小說中的多處文字,與自己早前發布的公號內容和出版的書籍內容雷同,而此劇的編劇正是陳枰。
如何判明?
此次“抄襲風波”的關注點,正是兩份“漂白”的文字作品,如何界定抄襲的邊界。
調查記者“猛哥”表示,《漂白》一文經《南方都市報》發表后,轟動全國,也是媒體首次完完整整揭示出案件背后的真相和細節。隨后各家媒體或跟進,或轉發,但在核心事實層面都還是依托《南方都市報》的報道。
而陳枰回應道,最初是在2016年,有電影制片人找到她,邀請我作為編劇,創作一部以“楊樹彬團伙911殺人碎尸案”為原型的電影劇本,當時是她第一次聽到這個案件。
同年,陳枰走訪多地,對案件主辦人員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許建國和原吉林省刑警大隊隊長袁韌,進行了詳盡的采訪,在他們口中,我第一次聽到了他們將該團伙洗白身份、逃脫追捕的一系列行為,形容為“身份漂白”。采訪后陳枰決定將故事創作成小說,并將采訪中聽到的“身份漂白”這個警界慣用術語,作為小說的核心概念之一,同時將“漂白”定為小說的標題。
按照時間線來看,《南方都市報》的報道發布于2012年,早于陳枰走訪創作時間,具體在創作過程中是否“借鑒”了報道的思路不得而知。但原報道作者后續又指出陳枰小說創作中諸多遣詞造句的“巧合”。
例如原報道中錯將“床頭卡”寫作“病歷卡”,而陳枰的作品中沿用了這一錯誤叫法。?
圖片來源網絡
除此之外,原報道作者還指出,一些細節描述未曾在警方資料中顯示,源頭為作者本人的走訪,而這一部分也與陳枰的創作“撞車”。?
圖片來源網絡
對此,1月21日下午,《漂白》編劇陳枰再度在微博發表聲明稱,關于“抄襲”、“盜用”等概念的使用,應當剔除公有領域概念有限表達等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漂自”概念的使用,明顯屬于公有領域概念,而非作者獨創。
陳枰聲明中提出,深度報道作者提出的所謂“抄襲事實”,均屬于公有領域內容或有限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憑幾處大致雷同的詞語,在數量上占比不到小說《漂白》字數的1%,不具備核心表達意義也不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侵權要件要求,在法律上不構成抄襲事實。
判定抄襲侵權主要依據兩個標準:一是被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是剽竊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記者在完成工作任務時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原則上歸記者個人所有,所在的媒體單位(如報社)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這些作品。
而“猛哥”所作的深度報道,也收到著作權保護,法律規定,新聞報道如果具有獨創性,則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一般依據創作該報道的記者或其所在的單位(如報社)來確定。
最關鍵的點在于小說《漂白》的“引用”范圍是否合理。資料顯示,抄襲達到10%及以上構成侵權。一部作品包含的人物設置故事、情節,如果超過10%或者雷同上超過五處,就可算作抄襲。超過30%以上的雷同處,情節嚴重的,則可算作嚴重剽竊。
雖然“猛哥”在公眾號文章中列出了多項“相似之處”,但具體的抄襲事實如何界定,還仍待法律手段判明。(思維財經出品)■